用规范和诚信打造阳光工程——写在《政府采购法》颁布三周年汪朝朝
政府采购,是国家管理财政支出的重要手段。由于政府采购制度的要义体现出的公开、公正、公平精神,我国的政府采购立法被誉为阳光法案。 今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颁布三周年的日子。这一旨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法典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的政府采购事业蓬勃发展,政府采购成就触目可及。然而,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非规范现象仍然屡见不鲜,法律的执行在许多地方存在着漏洞和偏颇,阳光之下亦有许多有形与无形的阴影和障碍。打造阳光工程固然需要法律的完善,更为重要的是需要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管理者诚信精神的跟进和对法律规范的信守。 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许多地方的政府采购管理机关采取措施,成功实现了管理与执行的分离。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在不少地方,“裁判员”仍然充当“运动员”,有些地方以政府采购中心命名的执行机构,仍在管理部门的羽翼之下。这种管办不分的状况与法律的初衷相悖。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应带头践行法律规定,将政府采购执行职能移交到采购代理机构,将自身职能切实转变到政策制定和预算管理等程序监管上来。 采购代理机构的产生是政府采购法律规范的标志。依照法的规定,代理机构是独立的事业法人,不能隶属于任何行政机关和单位,只能受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没有任何行政管理权利。但是,采购代理机构自设立之初就越位的事例屡见不鲜。如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执行职责与行政权力挂钩,这种有悖法律规范的“集中采购”最容易导致“集中腐败”。 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独立操作的招标采购活动,赋予了通常性的招投标活动之政府采购制度要求,运用政府采购制度所进行的招标应当更有利于实现“三公”原则和避免暗箱操作。在具体的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特别是在现今政府采购工作依然处于初始阶段的情况下,非规范的招标行为、非规范的采购人行为和非规范的采购管理者行为均不同程度地存在。因此必须赋予政府采购招标活动强有力的政府采购制度精神,以便彻底杜绝暗箱操作。 政府采购是一块大蛋糕。政府采购工程、货物、服务所进行的市场化角色行为,大致占GDP的百分之十,如此庞大的市场,其政府信用的优与劣之于市场的资源配置和经济的健康发展,负有任何一个方面无法替代的责任。在法律颁布三周年的日子里,审视这一阳光法案的运行状况,我们期待着政府的交易行为光明磊落。阳光普照下的政府采购,更是纳税人厚重的呼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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